曲靖中院发布5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开屏新闻2024-06-28 21:15

6月28日,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召开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全市法院开展禁毒人民战争、审理和惩处毒品犯罪的基本情况,并发布5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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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会上,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陆国生向媒体进行了通报。据介绍,2021年7月至2024年6月,曲靖全市法院共审理毒品刑事一审案件667件,涉及被告人827人,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137人。其中,2021年7月至2022年6月审理315件384人,2022年7月至2023年6月审理187件242人,2023年7月至2024年6月审理165件201人。三年以来,全市法院坚持依法严惩,有力震慑毒品犯罪,在审理毒品犯罪案件中,严格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突出打击重点,通过典型案例发布,向社会释放涉“毒”必严、涉“瘾”必惩、涉“未”必重的强烈信号。

全市法院注重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沟通、协调,不断统一执法理念和办案尺度,提高审判质效。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提高普法宣传实效,通过审判毒品犯罪,对犯罪分子形成强有力的司法震慑。坚持能动司法,重视“源头治理”,做实“抓前端、治未病”。全市法院审理的毒品犯罪案件,案件数量及被告人人数均呈逐年下降趋势,充分体现全市禁毒工作成果斐然,禁毒工作形势持续向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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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型案例  

案例一

朱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

基本案情:2023年2月9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朱某自家门前菜地内查获毒品原植物罂粟(俗称“大烟”)植株共计737株。

判决结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737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鉴于朱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以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其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典型意义:罂粟是毒品原植物,不是调料、也不是蔬菜,更不是可供观赏的花朵。种植罂粟为我国法律明令禁止,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无论是什么用途、无论数量多少,都涉嫌违法甚至犯罪。司法实践中非法种植罂粟的行为屡禁不止,且往往以老年人居多,究其原因主要是法律意识淡薄,轻信民间“偏方”而种植罂粟用于治疗疼痛等疾病,殊不知已经触犯法律,情节严重的,将会受到刑法惩处。

案例二

刘某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洗钱案

基本案情:2023年3月以来,刘某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小马”零包,2023年5月6日,公安机关从刘某住处查获“小马”3.49克。2023年4月26日,刘某容留多人在其驾驶的轿车内吸食毒品“小马”。刘某为了逃避打击,借用杨某的身份信息注册微信账户用于接收毒资6040元,之后又将毒资转入其本人微信账户内。刘某还曾因贩卖毒品于2014年、2017年先后两次被判处刑罚,并因吸毒于2021年被强制戒毒。

判决结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为隐瞒毒品犯罪所得,利用他人微信账户接收毒资后又转入本人账户,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结合刘某系累犯、毒品再犯,并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五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以洗钱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

典型意义:吸毒本身是违法行为,但容留他人吸毒则是犯罪行为。通常情况下,容留他人吸毒多发生在酒店、出租房、住宅等固定场所,随着公安机关打击力度的加大,犯罪分子不断翻新花样以逃避打击,机动性强的私家车辆成为吸毒的重要场所,增加了打击的难度。《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行为入罪,加大了对从洗钱犯罪中获益最大的上游犯罪本犯的惩罚力度。本案中,刘某通过他人微信账户接受毒资,又转到自己账户,妄图“洗白”毒资和隐匿毒资来源。人民法院通过同步惩治上下游犯罪,斩断毒品犯罪的资金链条,摧毁毒品犯罪分子再犯罪的经济基础。同时,人民群众要增强警惕,不要轻易将自己的银行账户、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随意交给他人使用,以免成为犯罪分子洗钱的帮凶。

案例三

倪某“网购”、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2023年1月,被告人倪某从微信商城以购买奶瓶的方式购买冰毒后,自己吸食一部分,于2023年3月将剩余毒品贩卖给其他吸食者,并从中获利。

判决结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倪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鉴于倪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典型意义:在司法实践中,在网上借购买其他物品的名义实则购买毒品,手段较为隐匿难以发现,网络购物、快递运输等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管力度、提高甄别力,联动多方力量打击毒品犯罪,让毒品犯罪无所遁形。

案例四

梅某某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

基本案情:2021年1月至2023年2月,被告人梅某某通过蹭吸毒品“小麻”或索要油钱的方式多次帮助梅某林、梅某平、王某向何某等人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小麻”)278颗,通过蹭吸毒品“小麻”或索要油钱方式从中牟利。后被告人梅某某多次容留多人在其车内吸食毒品。

判决结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梅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向他人代购毒品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并变相加价从中牟利,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梅某某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梅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典型意义:代购者加价或者变相加价从中谋利,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在代购毒品前就与托购者达成合意,以“蹭吸”作为代购毒品的对价,则可以认定为牟利,或者虽未达成合意,但多次以“蹭吸”为目的为他人代购毒品,代购者的“蹭吸”行为就相当于是从托购者处购买毒品,进一步促进了毒品的流通,也应认定是一种牟利。

案例五

苏某等人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苏某与被告人宁某某共谋贩卖毒品后联系境外毒品。毒品入境后,苏某指使运毒车辆开至昆明市某蔬菜批发市场。苏某在接取毒品时被抓获,宁某在其住处被抓获。公安机关从苏某接取的货车上查获了藏匿在南瓜中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5705.04克、海洛因1402.65克、鸦片4921.6克。

判决结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宁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以出售为目的非法购买毒品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片剂和鸦片的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结合被告人苏某系累犯、毒品再犯,被告人宁某系毒品再犯,均应从重处罚,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苏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宁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典型意义:当前,我国毒品犯罪形势依然严峻,仍要充分发挥死刑的威慑作用,对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毒品犯罪分子,坚决依法判处。本案中,苏某、宁某某贩卖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性、社会危害性大,故对其坚决判处死刑,彰显人民法院严惩毒品犯罪的力度和决心,有力震慑了毒品犯罪分子。


春城晚报-开屏新闻记者 蒋琼波 摄影报道

一审 杨茜

责任编辑 罗秋旭

责任校对 刘自学

主编 何晓宇

终审 编委 李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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